近日,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公告称,审结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。
公告显示,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灯都公司”)被判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邮储银行”)投资本息损失5.6亿余元,四家中介机构则被判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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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起七年前9.67亿元优先级证券认购
据悉,2016年7月26日,邮储银行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富诚海富通资管公司”)签订《认购协议》,认购《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》(以下简称“美吉特ABS”)项下面值共计9.67亿元的优先级证券。
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金杜律所”)、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诚信证评”)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泰证券”)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、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。
2016年11月,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。证券到期后,邮储银行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。界面新闻记者查询江苏证监局官网了解到,2018年9月起,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先后对本案五被告作出责令改正、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界面新闻记者还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了解到,2020年3月9日,该所对灯都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,指出其未能保证基础资产信息的真实性、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、未按约定赎回不合格资产、未按约定履行差额支付义务。
华泰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经专项审计认定,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,并非真实情况。邮储银行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,遂诉至上海金融法院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,在一审裁定后,华泰证券曾上诉称,与邮储银行之间不存在证券法律关系,邮储银行将其列为本案被告,明显不当,法院应裁定驳回邮储银行对其的起诉;如邮储银行坚持同案向其起诉,则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,并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,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。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案件被告是否适格,需经法院实体审理确定,该上诉理由,本案不予审查;邮储银行向法院起诉称富诚海富通资管公司、金杜律所、中诚信证评履职不当,未披露基础资产虚假情况,使得灯都公司在华泰证券帮助下将虚假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,导致邮储银行基于错误信息购买了证券,造成巨额损失,可见本案系因证券引发的纠纷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》,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。综上,华泰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
在公告中,上海金融法院表示,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,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,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、发布存在重大过失,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邮储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,不足以免除、减轻灯都公司、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,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。
上海金融法院还指出,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、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,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,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、疑难法律问题,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。